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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的意 见
时间:2013-07-18              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编办,省直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落实中央编办“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中心,全面提高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的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高事业单位的管理水平。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从践行“三个代表”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增强做好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一)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是执行《行政许可法》的紧迫要求。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六类行政许可事项之一,也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更加明确。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把思想统一到《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上来,在基本完成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初始登记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检查纠正与《行政许可法》不相符的地方,严格执行“谁许可、谁负责、谁监管”的行政许可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对被许可对象即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机构编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事业单位主要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通过检查纠正违反《条例》和登记事项的行为,纠正偏离公益目标的做法,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督促事业单位真正按照设立登记时明确的宗旨和业务范围,高质量地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促进“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落实。

  (三)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是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

  事业单位作为一类法人主体,能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的要求,需要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其合法权益应得到有效保障。因此,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既是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也是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一定要认真履行《行政许可法》和《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主体和登记管理的职责,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维护事业单位法人的合法权益,推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

  二、强化措施,稳妥实施

  (一)进一步做好年度检验工作。

  事业单位年检是《条例》赋予登记管理机关的一项法定监督措施。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充分运用好这个监督手段,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进行年检,要从主要进行形式要件的审查提高到进行更实质性的审查。事业单位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动接受年检。主管部门(举办单位)要加强对事业单位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登记管理机关对年检合格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对年检不合格单位要根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保证年检工作的质量。事业单位实际使用名称与登记名称不一致(包括使用的印章、标牌)和净资产出现负值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单位住所、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登记不一致的,要督促办理变更登记;业务范围与核准登记不一致和开办资金上下浮动幅度较大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办理变更登记;核准登记后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业活动一年以上的应当注销登记;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和抽逃、转移开办资金,以及无故不参加登记、年检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建议有关部门对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加强协调,在审批事业机构和办理相关事宜时,应与登记工作通盘考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主动与财政、人事、公安、民政、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银行等部门联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法人证书使用情况,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长效约束机制。事业单位不能提供有效法人证书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不得办理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相关部门不得核拨经费、审批收费项目、办理人员调资、刻制印章、组织机构代码、车辆证照和银行贷款等相关事宜。事业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三)建立和推行评价制度。

  事业单位登记评价制度要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利用评价机制,为事业单位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一是建立预先评价制度。各级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设立事业机构时,要申请法人登记事项预先评价后,再报审批机关审批。对不具备登记条件的事业单位应暂缓审批或不予审批,从源头上防止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盲目设置。今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原则上不再审批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关部门(举办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立此类机构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按照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进行登记,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登记、谁监管”的原则,进行跟踪监管。二是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根据核准登记事项,适时对事业单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施有效评价,确定其存在价值和规模,及时纠正、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三是建立诚信评价制度。要结合事业单位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综合评价事业单位按照业务范围运作、自主经营活动的守法程度、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以及社会的公认程度,建立事业单位诚信档案,评定诚信等级,定期在新闻媒体或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建立注销评价制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要严格审查;对经营性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价、监督,防止事业单位通过办理法人注销登记,达到恶意逃债和转移国有资产的目的。

  三、依法行政,分类监管

  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登记管理职责,自觉接受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下级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坚持公开、公正的执法原则,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地开展登记管理工作。

  要按照事业单位的分类,突出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即行政执行类重点监督其职责行为和社会效能;社会公益类重点监督其运营状况、服务质量和产业效益(包括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经营服务类侧重监督其经营行为,保护合法权益,防止资源浪费。通过多种有效的监管措施,更多地方便事业单位,更好地服务事业单位。

  四、加强领导,健全体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把事业单位登记监督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坚持依法办事。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法》相一致的登记管理机构。

  国务院就事业单位登记行政许可主体专门修改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加强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领导,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名称、职责任务、核准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规范,依法监督检查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是法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本级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积极创造条件,确保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要重视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积极支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提供必要条件,切实解决好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组织建设,培养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执法严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队伍,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要督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建成“事业单位之家”,逐步提高我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水平。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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