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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到人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3-07-18              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目前,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效;同时,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最近的指示精神,今年是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改革攻坚年、关键年,用真功夫做好减人减事减支工作是今年改革的重中之重。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深化配套改革,进一步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长效约束机制,力争使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供养人员精简30%,确保全省税费改革试点平稳推进,促进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发[2003]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力度,在今年5月份以前,认真做好市、县、乡三级行政、事业机构的定编定岗到人工作,并且要在所在单位予以公示。省里将把此项工作落实情况列入对各地税费改革考核评估的内容,予以考核。

  二、各地在定编定岗到人工作中,要严格依据上级批复的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和中央、省、市(州)核定的行政、事业(含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和医疗卫生单位)和政法专项编制标准,不得擅自自定和增加人员编制。对乡镇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机构数额,大力精简人员,本着从严、从紧原则,核定人员编制数,并且定编定岗到人。

  三、要全面推行机构编制管理薄制度,凡编内人员实行一人一卡。人员异动时,要及时办理异动手续。对行政、事业、老干服务人员、工勤人员和政法专项编制实行分类管理,不能混编混岗。对享受财政供养的离退休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要建立人员名册,对确定的超编分流人员也要登记造册,核准人员名单,掌握分流动态。

  四、要按照“依法、公开”的原则,改革和完善县以下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各市、州至少要选择一个县(含市、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积极探索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出台新的管理办法。要做到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权限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审批的编制范围内,组织人事部门才能配备人员、核定工资;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帐户并发放工资。编制一定要核定到人,实行公开、透明。对各部门、各单位未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行政、事业机构和安排的人员,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帐户;对超编和未进编的人员,财政部门一律师事务所不纳入预算,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录用、工资核定、社会保障、户口迁移等手续。财政与机构编制部门要实行计算机联网,建立数据库,实行人员编制与财政预算同步监测、动态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全省48个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下管一级。即凡享受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区)的财政拨款(含全额拨款和差额拨补贴)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含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上一级编委负责审批,并事前报省编委备案。

  六、切实做好定编定岗到人工作、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和管理办法,事关确实减轻农民负担、巩固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阶段性成果;事关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省委、省政府领导同起高度重视,十分关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在这项工作上要力争主动,决不能有丝毫的懈怠,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一级抓一级,一级促一级,抓紧研究方案,制定措施,尽快向党政主要领导同志汇报,以便对本地的定编定岗到人工作和建议刚性的机构编制管理约束机制与办法作出部署和安排,并将贯彻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向省编委作出书面报告。

  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

  二00三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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